政策支持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人申请在城六区以外的区(县)即东城、西城、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以外,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3、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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